关于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工作的公告
各相关企业:
为规范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就发卡企业依法备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备案对象
在兴宁市登记注册,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且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的法人企业,均须依法办理备案。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是指上述规定的企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或本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商品或服务的预付凭证,包括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卡和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等为载体的虚拟卡。
二、备案机关
根据《管理办法》第七条,不同类型的发卡企业,对应不同的备案机关:
(一)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
集团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在本集团内使用的单用途卡的集团母公司。品牌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在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使用的单用途卡,且拥有该品牌的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或者经授权拥有该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排他使用权的法人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向广东省商务厅备案。
(二)规模发卡企业
规模发卡企业,是指除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之外,上一会计年度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或者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上的企业。规模发卡企业向梅州市商务局备案。
(三)其他发卡企业
其他发卡企业,是指除上述三类企业以外的发卡企业。其他发卡企业向兴宁市科工商务局备案,本公告主要面向此类企业。
三、备案材料(其他发卡企业适用)
1.《单用途卡发卡企业备案表》(附件2);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发卡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四、备案方式
其他发卡企业请将备案材料送至兴宁市科工商务局五楼市场与电子商务股(具体地址:兴宁市人民大道中133号),或将备案材料盖章扫描件发送至邮箱:scg3322392@163.com,电话:3310260。
五、备案时限
企业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必须完成备案登记。
六、法律责任
根据《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发卡企业未按规定备案的,由相关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七、合规经营提醒
1.限额发行:单张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5000元,不记名卡不得超过1000元。
2.非现金购卡:单位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以及单位或个人采用非现场方式购卡的,须通过银行转账,不得使用现金。
3.资金管理:预收资金仅限用于主营业务,不得挪用于不动产、股权、证券投资及借贷。
4.信息报送:发卡企业应如实、完整、按时报送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相关信息。
请各相关企业认真学习《管理办法》,严格执行各项规定,依法履行备案义务。逾期未备案的,我局将依法移交执法部门查处。
兴宁市科工商务局
2026年7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