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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15日上午,行政复议申请人廖某托人向兴宁市司法局行政复议与应诉股赠送锦旗,以此表示对我市行政复议工作的认可及感谢。
事情源于廖某在判决离婚后,向兴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以下简称不动产中心)申请换发不动产权证书,因其前妻提出异议,不动产中心作出《不予登记告知书》,廖某不服,便提起了行政复议。市司法局收到廖某的行政复议申请后,高度重视,积极与不动产中心探讨廖某的不动产权证书补办事宜。经审查后,认为涉案证载权利人仅为廖某,其前妻并非不动产登记证书的权利人,并且根据民事终审判决,已经明确涉案产权归廖某所有,廖某前妻取得房产分割款。基于上述理由,虽廖某前妻提出异议,但该异议不能成立。本着“调解先行,能调尽调”、“调解贯穿办案全过程”的原则,办案人员多次组织不动产中心与廖某进行协商,并听取各方意见、讲清事实原由,促成了不动产中心与廖某的和解。最终,不动产中心同意撤销《不予登记告知书》,为廖某重新办理手续,廖某也撤回了行政复议申请。近日,廖某成功换领到不动产权证。
为民解忧,行胜于言。下一步,兴宁市司法局作为行政复议机构将继续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依法运用监督、纠错、调解等方式,化解行政争议,不断提升人民群众满意度,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兴宁市司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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